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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以,一般刑事拘留的时间规定有三种:第一种为3日;第二种为3-7日;第三种为30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0天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1至4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保释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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