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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 如果继子女没有成年,或成年后不能独立生活,就可以像亲生子女一...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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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就具有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和继子女的,其法律效力一般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就要承担抚养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则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不存在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直至继子女成年。如果继子女成年后仍不能独立生活的,继父母应当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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