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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1)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3)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4)未经委托人同意,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5)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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