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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公司的名称有以下这些要求: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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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有: 1.投资人数和企业财产归属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进行的投资,是一个人的行为,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拥有;合伙企业则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投资,财产和利润归该投资者所有,故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在共同经营中要求共担风险,要求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管理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投资人独资出资,独资经营,自行作出决策;和获取哦也的设立首先以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前提,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事务管理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合伙人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但是重大事项仍然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4.投资转让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能分离,投资人要转让投资或撤回资本,只能通过彻底转让企业或者解散企业的方式;而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人既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退伙的方式转让其财产。
不能。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的名称。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注明组织形式。注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于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符合其责任形式,还应符合其所从事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注明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达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语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作为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称为工厂、商店、部门、工作室等。企业名称经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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