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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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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亲自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而不是垄断子女,更不能否认对方子女的亲子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被消灭。所以,一方要改变子女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根据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小孩可以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鉴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目前一是可以在小孩母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孩子办理出生登记,二是建议您将您的实际问题向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反映,告知您目前的困难,请他们帮您协调您户口所在的单位,争取得到解决。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浙江省为例,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变更子女姓名。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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