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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用户车辆被扣留时间是多久?

2021-11-20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期限,确定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需要重新鉴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最长期限为71天左右。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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