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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冲突怎么办

2023-05-26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冲突不难解决。实践中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外部冲突,即公检法三机关间的管辖冲突。刑诉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仅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下称三大刑案件)。有的检察人员认为,地市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不应予以审查批捕和起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其一,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提捕、移送起诉时都必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其二,在侦查阶段无法确定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因此要求地市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都是判处三大刑案件,不符合实际。其三,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只应对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不涉及管辖权问题。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而不应退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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