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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处。债务人没有办事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申请破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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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所在地即被申请破产的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 (二)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担保,以及证明证据。 (三)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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