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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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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一)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填写《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对象情况调查核实表》和《市区 福利院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到市社会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 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1、持《市区“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 2、进行入院体检。 (二)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 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入院协议; 4、办理入院登记; 5、交纳入院费用。 服务承诺 (一)承诺 1、办理老年人入院手续不超过2天;孤残儿童入院,手续齐全当天办理。 2、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乱收费。 3、院内绿化、美化,为休养人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 4、室窗明几净,四壁无尘,物品摆放有序。 5、各种服务设施完好,维修及时。 6、伙食符合卫生标准,并达到老幼饮食需要。 7、康复娱乐活动有计划组织实施。 8、服务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文明用语,无生、冷、硬顶现象。 9、医务人员每天查房巡视,并做好查房记录,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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