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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用必须按时交纳,如果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可以减缓的费用包括五种: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减免费用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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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申请材料包括: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单位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文件:上月企业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经济困难证明;个人单位、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收入证明。根据《专利收费减免办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免以下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含印刷费和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年内);(4)复审费。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 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二、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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