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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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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3)指有能力拒绝执行的行为。不能执行的,不构成本罪。(4)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以下行为:1、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损害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害或者转让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5、其它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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