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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官、值班工作人员或其他重要负责人逃离部队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保证部队满员,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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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用语言、文字,如面谈、发表演说、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鼓动正在服役的军人不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部队,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煽动,是指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军人进行鼓动、唆使、挑拨、劝说、请求、宣传、利诱、意图使其按自己的意图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如当面劝说、电话鼓动或者进行演讲、报告、呼喊口号,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军事、自然灾害谣言等,又可以是书面的,如利用书信、电报、电传甚或是书写、印刷、张贴、散发传单、刊物、书画、大小字报等,还可以是其他诸如电视、录像、投影、电影、影碟、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等。至于煽动的内容则是使军人逃离部队。所谓部队,既包括人民解放军部队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又包括战时的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所谓使军人逃离部队,是指使被煽动之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所在的部队,不要再继续服役,或者虽经批准,离队后拒不归队,逃避兵役义务,包括不经请假就私自离开部队,工作调动中离开原单位后不到新单位报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务、休假期满后不回部队等。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官、值班工作人员或其他重要负责人逃离部队的;(3)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4)战时发生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一种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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