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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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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一)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是非常的严格的,对于具体的信用卡在进行透支的时候不能够说我过大,否则的话就会规定成为相关的犯罪的行为,比如说信用卡进行管理的时候是由有关机关所进行的,妨碍这样的一种行为,就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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