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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在办理《离婚证》之前,双方应当起草《离婚协议》,该协议包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婚姻过错赔偿等事项。但是,该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将来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上述事项,有一项不能达成一致,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离婚。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均分,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三、在哺乳期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控制在收入的20%到30%。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存在着争议。 传统观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持否定的态度。理由如下:第一,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第二,认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第三,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如《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然而,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在于《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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