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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公积金政策

2022-03-10
宜昌市公积金政策如下:1、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对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首套房首付比例降低为20%。职工已经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2、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积金租房新政策。为了方便租房居住的缴存职工利用公积金,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宜昌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市)城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未婚职工个人350元/月,已婚职工家庭700元/月;各县(市)和辽河垦区城镇未婚职工个人260元/月,已婚职工家庭52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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