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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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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项目补偿费用概算;(二)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房调换标准、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三)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四)奖励与补助标准;(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六)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确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补助、优待:(一)积极主动搬迁,对房屋征收工作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给予补助;(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给予优待的情形。奖励和补助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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