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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围标串标罪立案标准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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