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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
1、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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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国土资源部门避免违法。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就必须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论是否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数量也不能仅以建筑物占地数量为依据,而应与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数量一致。从而避免象本案那样该移送的不移送而造成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甚至违法行政。 二是有效解决移送案件的“肠梗阻”问题。公安、司法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的情形,不应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破坏耕地鉴定书》。从而解决“非法占用耕地罪”具体适用中“公安部门硬要《破坏耕地鉴定书》,国土部门又拿不出”的“肠梗阻”问题。事实上,象本案那样“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的情形,占“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绝大多数,这种情形犯罪行为人及时得到刑事追究,对提高打击土地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深远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如定性为非法占地通常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条是所有非法占地通用的条款) 然后依据第七十六条或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如定性为破坏耕地则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然后依据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 非法占地与破坏耕地二者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联系之处在于非法占地既包括占用耕地类型,又包括其他土地类型;区别之处在于破坏耕地只包括耕地类型,不包括其他土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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