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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词范X

2022-07-22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某被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今天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能成立。李某是无罪的。理由如下: 一、由于本案之排污主体XX公司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故被告人李某也不构成犯罪。因为XX公司构成犯罪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前提。 成检刑诉字(2004)第543号起诉书认定排放高浓度氨氮废水是XX公司的行为造成的,但并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XX公司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对XX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追究刑事责任。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一致原则。 排放超标浓度的氨氮废水是XX公司的法人行为,并非被告人李某的个人行为。如果说XX公司2004年2月排放超标浓度的氨氮废水构成犯罪的话,其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XX公司,在追究XX公司单位犯罪的前提下,才存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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