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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遗嘱的程序: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公证处受理; 3、遗嘱的审查; 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 5、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1、在危机情况下口头遗嘱不需要公证,只要程序正当,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具有同等效力。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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