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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拆除房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
1、沉着冷静面对,从容平和应对;强制拆迁多为突发状况,作为当事人来说面对此情此景时心理上一定会感到愤怒和委屈,难免作出理性之外的过激行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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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这个工作一般授权或者委托给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拆迁公司。
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形如下: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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