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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
1、非法生产商品的非法所得,按照非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原材料的购买价格。2、非法销售商品的非法所得,按照非法销售商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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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伤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计算,具体如下:1。第三条:非法生产商品的非法所得,按照非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原材料的购买价格计算。二、第四条:非法销售商品的非法所得,按照非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买价格计算。三、第五条:非法提供服务的非法所得,按照非法提供服务的总收入扣除服务中使用商品的购买价格。4、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全部收入计算。5、第七条:违法承包案件,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制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六、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薪酬传销的非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照非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买价格;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照非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买价格计算。7、第九条在确定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税费。
这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我赞成按标价算违法所得,参照刑法对于违法所得的确定规则。 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违法所得为例,都是按照标价和销售量确定的,买卖双发实际坎了多少价,给了多少钱很难确定,所以还是统一标准比较好。 楼主认为,“要按有违法所得查处,就算不给钱,也要双方形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协议,打个欠条也得。要按无违法所得查处,就要双方当面达成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可是在实践中太麻烦了,估计领导也不会同意这样做。呵呵。毕竟中国的司法机关还没有严谨到这个地步。看着办算了” 补充:我不这样认为,由于违法行为而得到的债权要按违法所得查处,很合乎情理,“双方当面达成”就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不合理,因为这属于民事领域的债的免除,行为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并不等于他从来没有得到过这债权,相反,行为人放弃债权(即所谓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对于唯利是图的商家来讲,实践中也很少出现),正是建立在他有这债权的基础上。 如果楼主还不能接受的话我再从法理上加以分析,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违法行为,处罚的轻重理论上应该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楼主补充的两种情形社会危害性相当,经营者免除债务有其自己的理由,或者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受到了对方的利益,法律不必深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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