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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 《民诉司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损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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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找个律师代书,因为案件情况不一样,书写的内容也不一样。
股东在请求解散公司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公司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清算公司的请求。即便公司解散,公司仍有权自行清算。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另行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可以提起公司撤销诉讼(一)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3)公司董事长期存在冲突,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无法解决;(4)其他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在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损,公司不能偿还全部债务,即使公司被撤销,也不能作为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理由。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对象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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