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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后,法院会做出刑事判决,那么刑事判决是否立即生效,一般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天,从收到判决和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也就是说,一审获得判决书的第二天,10天后生效。因为二审是终审,拿到就生效。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决,则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的效力从待定状态转变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成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行为人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因基本建设工程关系民生,关系国家经济增长,对民众、社会及国家都具有特殊的意义,故工程建设对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建设质量、建设周期、工程价款等可变因素较多,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国家出台《招标投标法》强制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必须进行招投标的类型,同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范,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同时,各地方政府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规定更为严苛的招标投标标准或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要想承接该类施工合同,必须按规定参加招投标,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便是所谓“阳合同”。当然,并非所有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必然会导致出现所谓“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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