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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或投资做股东的分红,或购买股票、基金抛售后产生的收益。这些收益、分红在性质上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若该收益...
我们在分割股票时,其实并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而是在分割股票所代表的利益。 因为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具有很大风险性的,股票分割后可能因为行情较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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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于离婚之时,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的收益,已经实际取得的部分,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而对于未实际的收益,只有在夫妻双方达成一致之情况下,方能通过公司法定程序来实现,否则,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分割。在日常生活当中离婚的时候,不仅仅是对于一些现实的货币,还有银行卡当中的钱财进行分割,其中也包括有一种无尽的股权分割。股权在进行分割的时候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一个股份的身份方面的利益。可能股权分割会显得稍微麻烦。
A从银行贷款40万借给其弟弟B(由B自己存入银行),因兄弟关系没有写借条收条之类凭证,B用这笔钱去投资获取可观的收益,A与B一致认同为借款关系,现A夫妻面临离婚且A的配偶知晓此事,A的妻子认为此收益应作为A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请问: 1、此收益归B所有还是作为A夫妻的共同财产? 2、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1、收益归B所有2、A的妻子有义务证明是投资不是借款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司法解释在这一规定中明确,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的并非股权,而是“出资额”。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的“出资额”并非原始的入资款的数额,因为其转让价格需另行确定,故其实际为该出资额对应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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