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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一类疫苗禁止个人贩卖经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
疫苗虽经灭活或减毒处理,但毕竟是一种蛋白或具抗原性的其他物质,对人体仍有一定的刺激作用而引起的。其实这也是人体的一种自我保护就象感冒发热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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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由该定义可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中医方并无过错,也不是单纯的诊疗行为,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相关规定。但,就群体而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总有发生,让个人来承担社会风险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故该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补偿机制来分担风险,即 第一类疫苗(政府免费提供,公民义务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二类疫苗(公民自主选择是否接种并自负接种费用)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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