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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债务清偿人的有: 1、对合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人; 2、发生债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人; 3、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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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无法还清,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可以作为债务清偿人的有: 1、对合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人; 2、发生债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人; 3、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可以作为债务清偿人的有: 1、对合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人; 2、发生债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人; 3、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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