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最新处罚标准: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对象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照上述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条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