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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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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1个月, 1.5个月 即:1+0.5= 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 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3、3个月或 3.5个月 即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4个月或 4.5个月 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5、5个月或者 5.5个月 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9个月 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受理后2个月内必须作出判决,不得超过3个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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