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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
从您的描述来看不符合以下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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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有对赌博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阐述,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占有他人财务要看财务是通过什么手段的来的,比如盗窃,抢劫,抢夺,侵占,等等。然后不同的方式,起刑点的数额也不同。构成是指犯罪,拘留是刑法,你只能说能判多少年。
对于赌博罪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法院可以依据犯罪情节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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