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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有: 1、在我国结婚的,适用民法典。 2、结婚双方无配偶。 3、已达法定婚龄。 4、双方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涉外民...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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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有: 1、在我国结婚的,适用民法典。 2、结婚双方无配偶。 3、已达法定婚龄。 4、双方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涉外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办理结婚手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一方必须是湖南省常住户口;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湖南省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要带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则要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外国人要拿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并须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此外,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据悉,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的就可顺利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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