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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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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行政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某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规范竟合的行为,有权机关只能确定某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次性的行为,在同一个时间或者连续的时间内实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是连续几个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至案件结束都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具有效力的前提是,笔录是真实的,为了确定该笔录是否是造假的,行政单位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主体进行鉴定,并且需要支付相应的鉴定费。
以下就是最佳答案: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前后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即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的同一诉求。佳庆诉请所涉的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基本事实、依据的证据与前案基本相同,但是诉求不同。前一个胜诉官司的诉求是变更抚养权,赔偿其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后一个上诉官司的诉求是对婚前财产的重新分配。不能因为佳庆在提出诉求时,陈述事实内容相同而忽视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不同,就轻率得出两次诉讼是相同事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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