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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人需要处理哪些人

2021-08-04
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促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促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综合上面所说的,因欠钱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在双方协商不好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进行起诉解决的,但在起诉之前一定要写好起诉状并且还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对于自己的胜诉权利也会大一些,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需要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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