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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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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我想你就侵犯专利是不是反不正当竞争已经清楚了。
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正当竞争指的是商业模式下的市场交易行为。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人的所有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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