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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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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身损害事件经常发生,但人身损害障碍鉴定成为争议,人身损害障碍鉴定标准存在分歧,存在各种人身损害障碍鉴定标准。人身纠纷是基层法院受理较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为这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标准绳索,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害赔偿案件都涉及残疾评估。目前,各地适用标准不同,同一障碍情况,适用标准不同,鉴定障碍等级差异大,判决赔偿金也大不相同,影响法律统一性、公正性和认真性。因此,有必要讨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价标准。
为您整理内容如下。 一是司法程序鉴定,公安机关在受案立案后应就伤害程度,及时指定或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县以上公安机关设有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伤害等级鉴定),受伤害者本人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二是鉴定的依据是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此标准的最新法律效力的标准是2014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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