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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完成了出资责任,则不能像股东追偿,反之则可以向股东追偿。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不受出资额的限制,也就是债务的混同原则。因此,公司股东不存在干股问题。所谓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出资不足问题。如果没有实际出资的,不是股东,故也就不存在责任问题了!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另一种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义务。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比如股东在表决公司担保事项时,应该回避而不是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强制公司出售资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主要法律义务是忠实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履行本职工作,未履行合理的审慎义务;二、非本职工作,超出授权范围或无权代理,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损失;三、重大事务,未取得股东会表决,擅自决定;四、利用职务之便,占用(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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