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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不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交警大队无需再扣留车辆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因收集证据...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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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需要双方签字,但发行责任书后,警察通知双方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到只作为投递的依据。双方是否签字也不影响发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一方对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进行讨论。
发生交通事故,要等受害人治疗结束之后,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不是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调解没有强制性,调解的结果一方如果反悔也可以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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