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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拘留中心的拘留者不得与外界打电话,经批准后可以与近亲会面。《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进行通信,经处理机关同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第三十五条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不得超过三个近亲。会议期间,应当有调查人员和拘留警察在场进行监督。会议期间,严禁谈论案件,不得使用暗语交谈,不得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责令停止会议。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中心的拘留者不得与外界打电话,经批准后可以与近亲会面。《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进行通信,经处理机关同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第三十五条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不得超过三个近亲。会议期间,应当有调查人员和拘留警察在场进行监督。会议期间,严禁谈论案件,不得使用暗语交谈,不得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责令停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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