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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未满3周岁的,由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批准落户。已满3周岁的,由县市公安局复核后报州公安局审批所需材料:该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办理部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结时限:35天(不满3岁)或50天(已满3岁)未办理出生登记的3周岁以上被收养儿童,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公安局复核后报州公安局审批所需材料: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办理部门:收养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结时限:50天未办理出生登记的3周岁以下被收养婴儿,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所需材料: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办理费:不收费;电话查询:咨询电话:028-12333,028-87955109;办理条件:成都常住户口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皮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浦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1、1万元以下免收; 2、1--10万元(含10万元)标的额X(6%--9%); 3、10--20万元(含20万元)(标的额-10万元)X(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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