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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刑法(第128条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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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人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是: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 (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一支。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量刑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加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两支以上(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两支以上或压缩气体等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五支以上(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支以上(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有严重后果等恶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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