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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
合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不符合合同。不完全履行,有缺陷支付和加害支付。缺陷支付是指债务人在品种、规格、数量、内在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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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2、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给付义务,还可以是附随义务,但违反附随义务的,债权人不得单独诉请执行。
不完全履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不履行,则可能构成不能履行,而不构成不完全履行。 2、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内容。 三、必须归责于债务人。
1.违约瑕疵。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实行修理,三次修理不好退货),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2.损害瑕疵。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2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部分履行。对于部分履行,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4.其他的不适当履行。其他的不适当履行情况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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