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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
收养弃婴后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当向当地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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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收养弃婴后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当向住所地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6、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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