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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应当逐级报请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批准后可以由务工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具体办理办法请咨询当地的司法局。《公安机关对被...
根本没有知情权! 这种评估资料是作为判决之前,法院量刑使用的资料,和公安刑侦阶段案情是一样的。国家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不受当事人的无理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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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应当逐级报请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批准后可以由务工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具体办理办法请咨询当地的司法局。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不知所云!缓刑又不是上班?请什么假?你以为有产假?只要不是离开所居住的县级行政区域,根本不用请假!但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汇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前者是一个实体法上的概念,后者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都是关于行为主体的概念。 且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能力之必要。也就是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比如,7岁的小孩。而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则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概念的领域不同,所以容易被混淆在一起。事实上,只要把握了这两个概念关注的领域,即实体与程序的不同,就很容易从理论上将两者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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