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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根据从事国家非限制性、禁止性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判断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注意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新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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