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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包括以盈利和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
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的量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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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有非法捕杀、收购、买卖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就需要被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并且根据情节的轻重同时可以处相应的罚金;如果非法捕杀、收购、买卖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手段情节严重的,就需要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到十年并且需要同时处相应的罚金;如果是违法手段情特别严重的就需要被处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处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违法者名下的全部财产。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去非法捕杀、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除直接负责此事件的人需要进行量刑,单位及单位对此次事件的直接管理人或者他人负责人都是需要进行处罚的。单位一般都是处罚金,相关的负责人都是需要按照个人杀害、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罪进行量刑。非法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量刑也是会依据国家对该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来量刑的,保护动物的等级分为三个级别,比如,我们国家的大熊猫、金丝猴等就属于一级保护动物,如果是非法捕杀、收购、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那就需要被处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同时需要被处罚金或者违法者名下的所有财产;
构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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