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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遗失声明只要找到当地的政府机关报就可以刊登,不过个别的,会指定是省级还是市级,所以要在补办的机关提前问清楚。 2.登报声明需要先证明,丢失的那些证件是你的,是所属人。需要提供一些相关资料,例如身份证等个人证件丢了,需要有以前的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就行。 3.如果是対公的,需要丢失证件本身的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 4.到了报社,验证身份资料后,会给一份表格,让填固定格式的遗失信息,也就是登报声明的内容。注意填写正确。 5.登报后,可以在报纸上找到相关内容,拿着报纸就可以到相应的机关单位补办证件了。 6.报纸可以在报亭买到,如果找不到报亭,来报社前台也可以要一份报纸。
(一)“下落不明”是公告送达的前提和唯一条件 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各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只有在上述方式均无法适用时,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实践中,宜谨慎适用公告送达,以防滥用,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是一种推定送达。比如适用公告送达而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被告信访、上访、上诉的不在少数。 (二)“下落不明”是被告在某一时段或诉讼节点期间“去向不明”,而不是必然的“失踪”。当然经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必然为“下落不明”。但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无需却要经过宣告失踪这个前置程序。 (三)被告“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如上所述,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决定了其送达方式的特殊性,因此法官必须严格审查原告所交的证据,以确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能只偏听原告的陈述,就采取公告送达,到头来或造成被告在家参加生产劳动(并未外出),法院登报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后缺席审理并判决,而整个诉讼活动,被告却全然不知;进而信访,上访、上诉,甚至大闹法庭,形成法院被动、尴尬的局面。更不用说法院赔偿、处分法官,即使造成的恶劣影响,也实在难以挽回。实践中,原告应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以证明被告是否在家、何时外出、现居住状况等。 2.被告的电话号码。3其他证人证言。
根据第十八条,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条,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条件下确定劳动报酬是有先后顺序的。即: 1、双方协商; 2、集体合同规定; 3、同工同酬; 4、国家规定。此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成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此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相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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