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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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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是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此条提到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系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盗版光盘五百张(盒)以上的嫌疑人均以非法经营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此种意见是否正确?我们认为需要具体区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解释》第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有关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同样涉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那么,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应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定非法经营罪呢?我认为,关键是要看这些盗版光盘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如果犯罪对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反之则定为非法经营罪。 用户于 2009/07/1709:25:19进行了补充: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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