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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子女监护协议公证怎么办理

2021-07-16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办理监护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其他有关的材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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