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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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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人。 “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前都会私下签订一个协议,对“借名”行为做出约定: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双方产生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依据《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家庭名义购买的。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买卖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卖方: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买方: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契税、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房屋上市交易的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和综合地价款(按成交价的10%缴纳),售后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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