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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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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比较繁杂,一般的一审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并结案。接下来就以阶段来进行罗列:目前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 1、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时间为7天: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公诉的案件,法院在接受到相关的文件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立案要求,但是这个过程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内; 2、法院在受理案件并立案后,一审法院一般审理的期限为2个月,民事案件为3个月,刑事案件可以延长至3个月,但是特殊的刑事案件经过最高院批准可以再进行延长,毕竟不是所有案件的审理情形都是一致的,每个案件复杂程度都有所不同,所以一般的一审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并结案。 3、在一审案件中可能还存在着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况:精神病鉴定;因特殊的情况可能需要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补充侦查,案件可能存在新的证据影响定罪量刑,这种情况需要征得合议庭的同意;通知新证人到庭,需要重新取证,或者是鉴定的结果不可采信,需要重新进行鉴定,以上情况虽然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但是因为时间不可控,且也是不可避免的情况,故法律予以规定此期限不需计入审理期限之中; 4、刑事案件二审:发生的情况可以是检察院的上诉、或者是嫌疑人的上诉,但是被害人不能上诉,他只能找检察院帮他维护权利。相关的当事人和检察院需要在收到判决书或者是裁定书之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诉,上诉状可以提交给原审法院,也可以提交给上一级法院,但是一定要记住要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否则没有上诉权。二审法院在收到相关的材料后,需要在2个月内进行审理并结案,如果遇到其他特殊的情况也同一审的情况一样。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中可以包含人民陪审员,而一审法院在某些情况可以只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5、刑事案件的再审:除了一审和二审两种比较常见或者说是常规额审理 情形,还可能存在特殊的审理程序,也就是再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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